公司有权限制我跳槽到哪里吗?

 问:
    您好!我是一位工程师,前不久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就业时,该公司要求我签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签订保密协议的职工,在与本公司结束雇佣关系后,不得加入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我很不明白,企业有权限制我跳槽到哪里吗?这种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答:                                     
   您好,可以十分肯定地答复你,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绝对是受法律保护的。《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竞业协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同时,条例还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及内容作了一些规定。首先,形式上,竞业协议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次,内容方面应包括以下几点:(1)确定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2)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但法定不得超过三年;(3)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在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4)违约责任。 

    只有符合上述法定要求的竞业限制协议,才能真正对职工起到约束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相比之下,您所在公司与职工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不仅形式上较为单簿,且内容也过于简单,既无确定与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亦无规定职工自己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对竞业限制的期限规定也不明确;更重要的是忽略了竞业限制的补偿费的规定,缺少这条,便使该协议对签约职工而言,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因此,你大可以要求公司将协议内容完善,特别是补偿费问题。